第一條 為嚴肅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根據南寧市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責任,是指集團公司以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信息而沒有公開的;
(二)應當公開的信息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及時受理群眾的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四)違反信息公開其它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七條 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未經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公開辦事信息的,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公開集團公司辦事信息的,由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分管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分管領導意見公開集團公司辦事信息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辦事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集團公司各部門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相關負責人予通報批評;
(四)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
(五)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條 實行辦事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辦事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辦公室。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